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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落实老年人“三项津补贴”制度的通知

日期: 2020-01-06 浏览量:251 来源:电竞游戏 责任编辑:谭海峰 文字大小:

各县(区)民政局:

根据省民政厅、省卫健委《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福利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辽民福函[2019]156号)要求,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,做好老年人“三项津补贴”制度落实工作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三项津补贴标准及发放工作

(一)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补贴发放工作。

1.津补贴标准:

1)根据《关于贯彻实施<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>的通知》(阜政办发[2009]43号)要求,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50元,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00元,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。

2)根据《关于设立阜新市百岁以上老年人津贴的通知》(阜政办发[2007]94号)和2019年市政府对提高我市百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(津贴)的批示要求,市本级承担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,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,资金来源为市级福彩公益金。

2.发放范围: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。

3.发放依据:《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第二十一条明确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”。

(二)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。

1.津补贴标准:我市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,资金按原渠道解决。

2.发放范围: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(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)。

3.发放依据:省财政厅、民政厅、老龄办《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》(辽老龄办发[2013]52号)。

(三)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。

1.补贴标准: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。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后由市、县(区)财政1:1比例分担

2.发放范围:

1)高龄老年人。具有阜新市户籍的城乡低保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(含80周岁)的老年人。

2)失能老年人。具有阜新市户籍的城乡低保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(含60周岁)—79周岁(含79周岁)的残疾老年人和重病老年人。

3.发放依据:《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第二十一条明确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,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”、《关于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》(阜民发[2017]84号)。

二、有关要求

(一)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。各县(区)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,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认真落实。

(二)明确任务,落实责任。各县(区)民政部门要积极报请同级政府,协调同级财政部门,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,并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,实行专账管理,专款专用;做好老年人“三项津补贴”的发放、登记、管理、审查、统计和汇总工作,确保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;同时,加强监察、审计工作,定期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和监督,对套取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三项津补贴的给予严肃处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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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2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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